瑞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瑞地税政〔2009〕45号
关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税源管理科、稽查局: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将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动漫企业,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支持 分离 服务业 政策 通知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4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王志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