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瑞地税政〔2009〕30号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通知
各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浙地税发〔2005〕39号)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纳税人的销售额(营业额)或定额乘以适用的征收率。
二、征收率
(一)生产经营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或修理修配劳务,除下列列举项目外,征收率为2.5%。
1.生产经营农业产品、免税产品、利废生产的产品以及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征收率为1%;
2.瑞安商城商业征收率为1 %,其余商业征收率为1.2%。
(二)经营属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除下列列举项目外,征收率为3%。
1.建筑安装业征收率为2%;
2.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征收率为2.5%;
3.卡拉OK歌舞厅征收率为7%。
三、纳税人经营不同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实际经营业务所适用的征收率分别计算。不能区分不同业务收入的,从高适用征收率计算征收。
四、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瑞地税政〔2003〕22号)和《关于调整卡拉OK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瑞地税政〔2003〕60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核定 征收 通知
抄送:各涉税科室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7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王志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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