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财会〔2009〕15号
关于准予瑞安市合一会计事务所(筹)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瑞安市合一会计事务所(筹):
你单位《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许可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单位符合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规定,现准予你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给予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3303810024。
你单位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工作。
特此批复。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准予 代理记账 批复
抄送: 温州市财政局,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瑞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日印发
打字:邵如如 校对:洪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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