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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指南
发布单位: 瑞安市财政地税局 发布时间: 2008-04-2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RA-B0601-2008-000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申办对象 办理条件 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耕地占用税减免 审批 军事单位、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2)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表
(4)用地红线图
(5)项目建设平面图
(6)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征用地籍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受审及初审:
受理、初审岗位:主管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岗位职责:受理、初审人员对受理资料的齐全、规范和有效负责,并对受理资料的数据真实性和政策性负责。办事程序:
(1)受理、初审岗位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资料是否有效进行审核,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对数据进行核算;
(2)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任室进行复审;
(3)不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复审:
复审岗位:农税征管中心主任室主任。复审岗位职责:复审岗位对受理、初审岗位的操作规范性和政策性负责。
办事程序:
(1) 复审岗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2) 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交初审岗位传递给局领导审定;
(3) 不符合规定的,退还初审岗位重新办理。
3、审定:
审定岗位:市局分管局长。
审定职责:审定岗位对上述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办事程序:
(1) 对符合标准的,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转农税征管中心;
(2) 对不符合标准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转农税征管中心。
4、告知:
告知岗位: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受理人员。
告知岗位职责:告知岗位负责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事流程:
(1)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2) 对终止审批、不予批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本项目不收费 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税[1991]22号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财农[19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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