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耕地占用税减免 |
审批 |
军事单位、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 |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3)农村烈士家属、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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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2)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表 (4)用地红线图 (5)项目建设平面图 (6)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征用地籍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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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审及初审: 受理、初审岗位:主管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岗位职责:受理、初审人员对受理资料的齐全、规范和有效负责,并对受理资料的数据真实性和政策性负责。办事程序: (1)受理、初审岗位对受理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资料是否有效进行审核,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对数据进行核算; (2)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传递给主任室进行复审; (3)不符合规定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2、复审: 复审岗位:农税征管中心主任室主任。复审岗位职责:复审岗位对受理、初审岗位的操作规范性和政策性负责。 办事程序: (1) 复审岗位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受理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2) 对于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交初审岗位传递给局领导审定; (3) 不符合规定的,退还初审岗位重新办理。 3、审定: 审定岗位:市局分管局长。 审定职责:审定岗位对上述操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办事程序: (1) 对符合标准的,在申请资料上签署意见,转农税征管中心; (2) 对不符合标准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转农税征管中心。 4、告知: 告知岗位: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受理人员。 告知岗位职责:告知岗位负责将审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事流程: (1) 对审定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材料; (2) 对终止审批、不予批准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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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
本项目不收费 |
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农税[1991]22号 《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浙财农[1999]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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